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
第一百零七章张三侮辱案二审 (第2/2页)
故此,一审判决并无不当,应予维持。”阿蛮反驳道。 “张小五和张老三两家住处远不远?”廖庭长问道。 阿蛮和王大发几乎同时回答:“不远。” “张老三和张小五平常交往多不多?”廖汉宇庭长进一步发问。 “有交往,但也不是很多。”张小五在站笼里哆哆嗦嗦的回答。 “因为前后相隔不远,交往较多。”张三也是小心翼翼的回道。 “张老三平时性格如何?”廖庭长又问。 “有些胆小怕事。”张小五神情有些紧张的回答。 “性格有些内向,但为人处世还可以。法庭可以到我们村上去调查,村上没有人说我父亲坏话的。他连个三岁的孩子都不敢得罪。”张三回答的声音中明显夹杂着难以言表的痛苦。 “双方还有何补充意见?”看样子,审判长想结束庭审,他是在最后征询双方的意见。 “张老三书写情书,轻薄张小五之妻齐小红,有错在先。”王大发补充道。 “根据派出所保存的情书内容来看,并没有侮辱、挑逗或其他轻薄的言词。”阿蛮补充道。 “双方本来都是亲戚朋友。本来关系也相当不错。只是因为偶尔发生了点误会,以至于酿成大错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能否进行调解一下?如果上诉人的观点不能成立的话,有效达成调解也是在量刑上可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。”廖庭长提醒道。 “我们可以出两万元。”齐小红咬了咬牙回道。 “我们这边最少要五万元。”张三回道。 审判长廖汉宇:“鉴于双方的意见差距太大,无法进行调解。本庭合议后当庭宣判,下面休庭,由合议庭会议,三十分钟后作出判决。” 半小时后,审判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再次步入法庭,审判长廖汉宇敲击法槌:“继续开庭,经合议庭合议,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小五与被害人张老三同村同组,又系同宗同姓,所居不远。张小五对张老三的性格、经历和为人应当知晓,其在得知张老三对其妻写情书的情况,没有采取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。而是采取非法侮辱行为,导致被害人张老三自杀身亡,造成严重后果,社会影响极坏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准确,应予维持。判决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 闭庭!”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,张小五脸色煞白,汗水从额头上涌了出来:“我,我就是骂了他几句,我怎么就构成了犯罪呀?”两名法警还没等他的话落音,就把他戴上了戒具,押上了警车上。送回看守所去了。 王大发神情沮丧,唉声叹气地走出了法庭。 “胜败乃兵家常事嘛,王律师,不必如此。”出了法庭,阿蛮宽慰他道。 “唉,李主任,你也是知道的。当事人不讲道理,叫我们律师怎么办呢?”王大发长长地叹了口气。李桂春的请个律师打官司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